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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中国建筑学会建筑设计奖评选通知发布

建筑设计奖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设计奖(以下简称“建筑设计奖”)是中国建筑学会主办的全国建筑设计领域最高荣誉奖项之一。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建筑学会建筑设计奖评选办法》(附件1),中国建筑学会启动2019-2020年度建筑设计奖评选工作,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奖项申报及推荐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评选范围


本年度建筑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综合奖、专项奖、专业奖、技术奖和人物奖共5个类别。


☆ 
综合奖为建筑创作奖。须获得专项奖二等奖以上,并同时获得至少1个专业奖或技术奖的项目方可参评,不受理直接申报。


☆ 
专项奖包括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乡村建筑;城市设计;园林景观;室内设计。


☆ 
专业奖包括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工程。


☆ 
技术奖包括绿色生态技术;智能技术;装配式技术;幕墙技术;新材料应用技术。


☆ 人物奖包括建筑教育奖;青年建筑师奖;青年工程师奖。

02

申报要求


1、申报资格
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主要完成人员应为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申报人物类奖项,推荐单位应为候选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且为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候选人应为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非会员可通过中国建筑学会官网会员管理系统申请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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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方式

2019-2020年度建筑设计奖评选统一使用中国建筑学会奖项申报及推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奖项系统”)进行申报信息登记。奖项系统将于2020年7月1日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上正式开放。


3、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内容分为《中国建筑学会建筑设计奖申报书》(附件2)“建筑设计奖申报附件材料”和“建筑设计奖申报展示资料”,按提交方式分为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详细情况说明可在奖项系统中查看和下载《中国建筑学会建筑设计奖申报材料说明》(以下简称“申报材料说明”),请申报人详细阅读了解。
电子文件:申报书须由奖项系统在线填报提交,申报附件材料和申报展示资料内容须按申报材料说明要求提交。电子文件提交成功后,不能更改。

纸质文件:申报书应从奖项系统中直接生成并打印(包含“正式版”水印),申报附件材料应与申报书合订。单双面不限,纸张规格A4,打印2份,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须保持一致。申报展示资料内容须按申报材料说明要求提交。


4、申报受理

建筑设计奖申报受理单位为中国建筑学会以及中国建筑学会相关二级组织,受理范围及联系方式可在奖项系统中查阅。受理单位负责奖项答疑与申报材料接收。



5、申报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03

评审工作


1、评审工作由建筑设计奖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2、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均由中国建筑学会专家库产生。
3、进度安排:初评时间安排在
2020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期间,终评时间安排在2020年12月份


04

建筑设计奖评选活动不收取评审费用


05

联系方式


1、中国建筑学会学术部(报奖咨询)
联 系 人:臧奥奇  夏楠  郑重  
联系电话:010-88082242;  88082243
电子邮箱:xsb@chinaasc.org


2、技术支持
联 系 人:于老师
联系电话:18610660653


3、中国建筑学会会员部(入会办理)
联 系 人:徐艳杰  张和平
联系电话:010-88082231;  88082230
电子邮箱:hyb@chinaasc.org


 中国建筑学会网址:www.chinaasc.org


中国建筑学会
2020年6月5日



06

附  件


1中国建筑学会建筑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在建筑领域不断激励建筑创作,提升建筑设计水平,推动科技进步,鼓励探索实践,规范中国建筑学会建筑设计奖(以下简称建筑设计奖)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设计奖是我国建筑行业领域重要荣誉奖项之一,包括建筑创作奖、建筑创作大奖、专项奖、专业奖、技术奖、20年奖、人物奖共7类。
第三条 建筑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其中建筑创作大奖每十年评选一次)。建筑设计奖评选工作遵循尊重创作、尊重实践、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建筑设计奖评选工作接受中国建筑学会竞赛工作委员会和监事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筑设计奖评选活动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设置


第六条 建筑创作奖为综合设计奖,旨在奖励整体品质优秀的建筑项目,获奖项目学会将推荐参加有关国家级奖项的评选。
获得专项奖二等奖以上,并同时获得至少1个专业奖或技术奖的项目方可入围创作奖评选。奖项由评审委员会遴选、评定产生。设金奖、银奖两个等级,每届获奖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入围项目的30%以内。
第七条 为配合建国庆典,按照公元纪年个位数每逢9举办一次“建筑创作大奖”评选,以回顾和总结十年间中国建筑创作成果,每次评选出100个经典优秀项目。
第八条 专项奖是针对不同建筑类型的设计奖项, 包括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乡村建筑、城市设计、园林景观和室内设计等设计项目。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级别,每届获奖数量按照申报项目总数的30%控制。
第九条 专业奖是各相关专业的设计奖项,包括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工程等专业。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级别,每届每个专业获奖数量按照申报项目总数的30%控制。
第十条 技术奖是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筑设计奖项,包括绿色生态技术、智能技术、装配式技术、幕墙技术、新材料应用技术等专项技术设计项目。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级别,每届获奖数量按照申报项目总数的20%控制。
第十一条 20年奖为建筑后评估奖项,旨在奖励经过20年及以上使用后仍然保持优秀品质、良好运行的建筑项目,每届获奖数量按照申报项目总数的30%控制。
第十二条 人物奖是奖励为建筑设计行业培养人才和激励新人的人物奖,包括建筑教育奖、青年建筑师奖和青年工程师奖。人物奖不设等级。每届获奖人数建筑教育奖3人以内,青年建筑师奖、青年工程师奖各10人以内。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十三条 设计项目评选条件及评选标准
(一)申报项目可以是在中国境内的项目(包括境外建筑师合作设计),也可以是在中国境外的项目(由境内建筑师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保护与更新等类别。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有较好的设计品质和创新成果,在城乡建设中发挥积极的示范作用。金奖(一等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银奖(二等奖)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等奖应达到省级先进水平。相关专业和专项技术应有创新性、适用性、经济性,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三)申报项目需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为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非临时性建筑,工程整体性能与运行状况良好。
(四)申报建筑创作大奖,应是获得建筑创作奖金奖、银奖的项目,或者经提名委员会提名,达到建筑创作金奖、银奖相应水平的项目。
(五)申报城市设计奖,应是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项目,包括城市总体城市设计、分区城市设计以及城市综合体,城市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建筑群等项目,城市设计作为总体进行申报,不影响申报其他专项奖。
(六)申报20年奖,在符合上述(一)、(二)评审条件和标准基础上,还应对申报项目20年以来的使用情况、运维管理等方面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  人物奖评选条件及评选标准
(一)申报人须是中国籍公民;
(二)申报人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学风正派,爱岗敬业、甘于奉献。
(三)建筑教育奖申报人,需从事建筑教学和研究工作20年以上,对建筑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建筑教育领域具有较高威信并获得广泛认可,具有教授级职称。
(四)青年建筑师奖和青年工程师奖申请人,年龄应不超过45周岁(按申报年度45周岁计),从事建筑及有关专业的设计、科研等工作,在工作实践中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四章 申报事项及受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是法人单位且为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均应为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合作项目中的境外人员除外),并填写《中国建筑学会建筑设计奖申报书》。
第十六条 申报设计项目单位应为项目主持单位。若项目为二个及以上单位合作项目,应由参加单位协商,落实知识产权等各项事宜,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主要完成单位排序,原则上不超过5个。
主要完成人员应为专业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多单位、多专业合作时,应如实按照全过程全专业的贡献大小顺序排名。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可根据其特点同时申报不同奖项,申报资料应分别符合相应奖项的要求。
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均不得申报:
1.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2.参与过往届建筑设计奖评选的;
3.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保密的;
4.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人物奖候选人须由所在单位推荐申报,不受理个人名义申报。
第十九条 建筑设计奖各奖项的申报受理单位为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或由学会委托的二级组织或地方建筑学会(土木建筑学会)。学会在奖项评选周期的第一个年度 4月通过学会网站统一发布信息,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应于8月底前经“建筑设计奖申报系统”平台报送电子文件并按要求将纸质文件资料报送相关受理单位,同一项目只能向一个受理单位申报。
申报20年奖的单位或个人,还需提供由中国建筑学会认定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出具的对申报项目的使用后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奖项申报受理单位负责申报单位或申报人的资格审查和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限时补正,逾期将视为无效申报。
第二十一条 各地方学会可推荐当地优秀项目或人物参加中国建筑学会建筑设计奖评选。

第五章  评审办法及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成立建筑设计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奖项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奖项类别需要可下设若干评审组或委托学会二级组织成立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5-19人的奇数组成,评审组一般由9-11人的奇数组成。评审专家均由中国建筑学会专家库产生。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奖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各评审组负责相应奖项的初评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部奖项的终评工作,必要时也可负责部分奖项的初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组应按照本评选办法和奖项申报具体情况制定初评工作细则。初评采取记名投票或评分等方式,按得票或得分高低排出候选项目名次,并提出等级和数量建议,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本评选办法和奖项申报及初评情况制定终评工作细则。终评会议听取各评审组汇报,采取记名投票或评分等方式,按得票或得分高低排出各奖项项目名次,确定各奖项获奖项目的等级和数量。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奖项的拟获奖项目,必要时,评审委员会专家可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八条 评选获奖结果将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且无异议,中国建筑学会向社会发布获奖项目公告。
未获奖项目不再另发通知,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第二十九条 中国建筑学会向获奖项目和获奖人颁发建筑设计奖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在中国建筑学会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宣传报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获奖者提交的用于本奖项评选的资料,中国建筑学会对其拥有无偿使用权,且仅用于评奖相关图书的出版发行以及媒体、网络和展览的宣传推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8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工作条例(试行)》(2017年9月16日)同时废止。


2中国建筑学会建筑设计奖申报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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